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简化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监管,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资质强制退出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规定,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审批职责。一级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及以下资质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除上述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资质初审和审批事项,不得增加资质审查、审批环节。
(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企业申请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在初审环节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取消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房〔2016〕125号),取消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要求。
二、完善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初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初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初审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申请资质延续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绩、人员等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初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初审机关不得再接受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由原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原批准机关官方网站按月进行公告。企业资质证书注销后仍需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且有在建项目的,可在资质注销后30日内向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原取得的业绩应予以认定。
(五)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对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近3年未取得开发建设用地且无在建项目和竣工业绩的,经企业申请,原审批机关可依法公告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再办理资质延续。企业资质注销后再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向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企业法人资格连续存在的,核定资质等级时原取得的业绩应予以认定。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数量。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专业技术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母公司,母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可以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并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经营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省内骨干房地产企业通过品牌输出、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县域房地产开发。
(七)规范暂定资质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和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豫政办 〔2016〕57号)规定,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工商登记前的资质预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时,应依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审批权限内的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期满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企业取得暂定资质等级满3年但未取得竣工业绩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原《暂定资质证书》,注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在建项目且企业法人存续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重新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审批机关应在新核发的《暂定资质证书》上对企业原取得资质的有关情况进行备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开发建设行为应予以认定。
三、建立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八)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各地应依托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务管理平台),督促企业完善注册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基础资料,确保政务管理平台信息准确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切实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录入和申报责任,企业相关信息及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且依法不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变更信息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的企业审查时以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信息为主,企业所提供的书面注册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应与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一致;2016年12月1日起延续企业所提供的书面注册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应与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一致。各地应依托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获得的行政奖励及行政处罚事项,应在获得奖惩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定期交换企业奖惩信息和数据,并与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信息进行比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变更及奖惩信息的,一经查实将纳入诚信记录,并在资质审批机关网站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不按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建设部7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九)强化企业信息公开。2017年1月起,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托政务管理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企业信息查询业务,将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注册资料、开发业绩、在建项目五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取得情况、奖惩情况等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通过政务管理平台提供自助查询服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提醒等信息。
四、妥善处理遗留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应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满不再延续,但项目尚有部分商品房未出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XX项目商品房销售,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项目销售完毕证书作废”。